黑龙江七台河,由“奇塔河”转音,鄂伦春语,意为“薪屋”。设治时以河得名。七台河原属勃利县,1948年设置七台河区,1951年改为第十二区。1956年3月,撤区划乡,分设七台河、茄子河、中心河3个乡。1958年9月,成立七台河人民公社。同年12月,成立七台河矿区(包括勃利煤矿筹备处)人民公社。1960年3月,设置七台河镇,称七台河镇人民公社。为适应煤炭生产发展的需要,1965年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七台河特区,在七台河煤矿进行“政企合一”试点。特区管辖范围,以原勃利县七台河镇所辖行政区域为特区行政区域,“南北35华里,东西20华里”。特区人民委员会驻原七台河镇,隶属合江专区。同年5月 20日,七台河特区人民委员会正式成立,与矿务局“政企合一”,同时撤销七台河镇。1966 年9月26日,将勃利县的茄子河、中心河两个公社划归七台河特区管辖。1970年4月1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示,决定撤销七台河特区,设立七台河市(县级),隶属合江地区。1983年10月8日,国务院批准,七台河由县级市升为地级市,改由省直辖;同时将合江地区的勃利县和宝清县的红卫、岚峰两个公社划归七台河市管辖。1984年1月20日,省政府批准,七台河市设立桃山、茄子河、新兴3个市辖区,均为县级建制。至此,全市辖 3个区,领导1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