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昨天上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来自我国牡丹之乡山东菏泽的花农赵弟轩,称北京林业大学和林大教授、博导成先生剽窃了其牡丹新品种“傲霜”的植物新品种权还以此申报了国家863项目,而将林业大学和成教授推上了被告席。
■花农意外发现秋牡丹
四年育出240株种苗
昨天一早,为开庭特意从山东赶来的赵弟轩在其律师的陪同下,坐到了一中院19法庭的原告席上。被告北京林大的成教授也亲自来到法庭参加诉讼。
据35岁的赵弟轩介绍,山东菏泽是我国着名的牡丹之乡,他的家族中有记载的从事牡丹种植、品种培育的就已经有19代传人。他父亲老赵是菏泽乃至国内牡丹界有名的专家,他在父亲的影响下,从小就跟牡丹打交道,他们父子对牡丹品种和分布的了解“就像谁从门口过,他们只听脚步声就一说一准”。
赵弟轩说,1996年10月他还在菏泽当地的一个牡丹苗圃上班。在侍弄牡丹苗木的过程中,他发现一棵野生牡丹与别的牡丹不一样。在我国牡丹作为万花之王每年春天是牡丹开花的季节,但是那棵特殊的牡丹不但春天开花,秋天还开第二次花。当时赵弟轩所工作的苗圃还有很多其他的花农,但是谁也没有注意到这棵花色并不出众的特殊牡丹,而赵弟轩却偷偷记住了这棵一年两次开花的牡丹。那么牡丹秋天还开一次花,是不是与当年的气候有关系呢?经过第二年、第三年的偷偷观察,赵弟轩发现这棵秋天开花的牡丹并没有受三年内气候变化的影响,而是春天开过一次花之后,秋天准时再次酝酿出花蕾。
到了第三年那棵特殊牡丹再次开花之际,赵弟轩知道,发现了一个在没有人工干预情况下一年之内春秋两季开花的牡丹新品种。这不仅是一件几代人都难得一遇的稀罕事,而且这个牡丹新品种对于像他这样的花农也意味着一个巨大的商机,如果把这棵特殊牡丹从野生单株培育成能够往外销售种苗的新品种牡丹,那么这棵牡丹背后的商机可以说没法用数字计算。在那些日子,赵弟轩整天见到谁都想咧嘴笑,都想把心里的秘密说出来,但是他又不敢说,因为他知道菏泽作为牡丹之乡,谁发现了一个新品种要想保住很难。于是赵弟轩悄悄买走了这棵特殊牡丹,种到了自己家的牡丹园里。从1998年到2002年,赵弟轩通过分株、嫁接等培育出了240余株两季开花的牡丹种苗。
■新品牡丹北京安家
林大获得品种权
赵弟轩在起诉中称,他于1996年10月发现的牡丹新品种被他自定名为“秋牡丹”。2002年4月通过中国花卉协会牡丹芍药分会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冠名为“傲霜”。2002年6月25日在《中国花卉报》上进行了公示。
2002年11月,由赵弟轩和其父亲以及北京林大教授成先生等6人出资组建了北京世纪牡丹园艺科技开发公司。
赵弟轩说,为了秘密培育“傲霜”,2003年他分两次将242棵“傲霜”种苗,从菏泽迁移到北京郊区小辛庄、马池口的世纪牡丹园艺公司基地种植。这期间成教授指派其学生挖走了“傲霜”种苗10余株。2008年4月,身在菏泽老家的赵弟轩突然得知,北京林业大学取得了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新品种名称为牡丹“傲霜”,培育人为成仿云和赵弟轩。
赵弟轩认为林业大学和成教授都不是牡丹新品种“傲霜”的培育人,也没有“傲霜”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林业大学和成教授把牡丹“傲霜”申请成自己的植物新品种,是剽窃别人的成果,侵犯了赵弟轩的合法权利。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植物新品种“傲霜”的培育人为赵弟轩;确认“傲霜”的品种申请权、品种权由赵弟轩享有。
昨天休庭时,赵弟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就是利用我们这些土专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差,抢先申报了‘傲霜’的植物新品种权,把别人的东西说成是他们的。我觉得被告的这种做法与其名牌大学和着名教授的身份不符。”
■法庭上林大教授辩称
此“傲霜”非彼“傲霜”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教授成先生多次提到他和赵弟轩的父亲是多年的朋友,在其父亲的安排下赵弟轩也在他的手下工作过两年,即使分坐在原被告席上,成教授也多次“弟轩、弟轩”地称呼原告。
对于赵弟轩的起诉,成教授称他不同意赵弟轩的诉讼请求,并称赵氏父子因为在双方合作办公司过程中,有些非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才起诉“傲霜”的品种权。成教授说,赵弟轩所起诉的“傲霜”根本不是申报成国家植物新品种的“傲霜”。为此成教授搬出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说:“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傲霜”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全部是由他本人及其课题组完成的。成教授说,国家林业局是唯一有权命名植物新品种的机构,花卉协会作为民间组织无权命名植物新品种。
此外,成教授承认“傲霜”牡丹的种苗来自山东菏泽赵弟轩的苗圃,并称“傲霜”种苗是世纪牡丹园艺公司购买引进的,属于世纪牡丹园艺公司的财产。他作为世纪牡丹园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公司基地移走“傲霜”进行研究合理合法。
成教授还称,作为世纪牡丹园艺公司与北京林大的合作项目,“傲霜”牡丹植物新品种是北京林大以成教授为主导的“863计划”牡丹新品种选育与产业开发课题组的科研成果之一。通过课题组的开发,使“傲霜”达到了申报植物新品种的要求。最终之所以把赵弟轩列为培育人之一,是因为赵弟轩曾在北京参与了“傲霜”的部分培育和开发工作。
北京林大认为,成教授培育“傲霜”是职务行为,所以“傲霜”的植物新品种权应该属于北京林业大学。
庭上问答
被告律师:“谁先申报就是谁的”
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昨天主审法官对被告进行了提问。
法官:被告是不是在赵弟轩“傲霜”种苗的基础上进行了研究开发?
被告:是。我们承认山东是基础,“傲霜”品种有原告的一部分工作。
法官:成教授的课题组对“傲霜”申报国家植物新品种做了哪些工作?
成教授:我们对“傲霜”移植到北京种植后的异地栽培进行了观察试验,确定了“傲霜”在异地二次开花的稳定性。此外,我们确定了“傲霜”在牡丹谱系中的位置属于“普通牡丹”,我们还对“傲霜”做了比赵弟轩父子更加准确的描述。再有我们按照申报国家植物新品种的要求完成了全部申报过程,包括参加专家答疑,使“傲霜”成了知识成果。
法官:异地栽培是不是申报植物新品种的必须条件?
成教授:那不一定。
法官:被告你们说是通过购买取得了“傲霜”的种苗,有何证据?
成教授:赵弟轩一直负责世纪牡丹园艺公司从菏泽引进新品种牡丹种苗,所以我们给赵弟轩出具的付款单据上并没有注明哪一笔钱是专门购买“傲霜”的、哪笔钱是购买别的牡丹种苗的。
法官:北京林大和原告合作的条件是什么?被告在赵弟轩“傲霜”种苗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给了赵弟轩什么?
成教授:我们合作的条件是赵氏父子出种苗,林大出技术和资金。林大给了他们什么?钱啊。
法官:原被告都承认是赵弟轩发现并首先培育出了200余棵“傲霜”,为什么北京林业大学申报了“傲霜”的植物新品种权?
林大律师:我认为谁先申报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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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要想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我国规定: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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